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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|
来源:中国仪器仪表大市场信息中心 时间:2008/7/23 浏览数:2978 【我要关闭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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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和《水污染防治法》,控制水污染,保护水资源,特制订本标准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、河、湖泊、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。
1 水域功能分类
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: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、国家自然保护区。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、珍贵鱼类保护区、鱼虾产卵场等。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、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。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。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。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,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。有季节性功能的,可分季划分类别。
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基本要求 :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: a、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; b、漂浮物,诸如碎片、浮渣、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感官不快的物质; c、产生令人厌恶的色、臭味或浑浊度的; d、对人类、动物或植物损害、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; e、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。 序号 参数 标准值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: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≤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升≤2 2 pH 6.5-8.5 6.5-8.5 6.5-8.6 6.5-8.5 6-9 3 硫酸盐*(以SO-24)≤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*(以C1-计) ≤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≤ 0.3以下 0.3 250 0.5 1.0 6 总锰* ≤ 0.1以下 0.1 0.1 0.5 1.0 7 总铜* ≤ 0.01以下 1.0(渔0.01) 1.0(渔0.01) 1.0 1.0 8 总锌* ≤ 0.05 1.0(渔0.1) 1.0(渔0.1) 2.0 2.0 9 硝酸盐(以N计) ≤ 10以下 10 20 20 ; 25 10 亚硝酸盐(以N计) ≤ 0.06 0.1 0.15 1.0 1.0 11 非离子氨 ≤ 0.02 0.02 0.02 0.2 0.2 12 凯氏氮 ≤ 0.5 0.5 1 2 2 13 总磷(以P计) ≤ 0.02 0.1(湖库0.05) 0.1(湖、库0.05) 0.2 0.2 14 高锰酸盐指数 ≤ 2 4 6 8 10 15 溶解氧 ≥ 饱和率90%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(CODcr)≤ 15以下 15以下 15 20 25 17 生化需氧量(BOD5)≤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(以F-计)≤ 1.0以下 1.0 1.0 1.5 1.5 19 硒(四价) ≤ 0.01以下 0.01 0.01 0.02 0.02 20 总砷 ≤ 0.05 0.05 0.05 0.1 0.1 21 总汞** ≤ 0.00005 0.00005 0.0001 0.001 0.001 22 总镉** ≤ 0.001 0.005 0.005 0.005 0.1 23 铬(六价) ≤ 0.01 0.05 0.05 0.05 0.1 24 总铅** ≤ 0.01 0.05 0.05 0.05 0.1 25 总氰化物 ≤ 0.005 0.005(渔0.005)0.2(渔0.005)0.01 0.1 26 挥发酚** ≤ 0.002 0.002 0.005 0.001 0.1 27 石油类**(石油醚萃取)≤ 0.05 0.05 0.05 0.01 0.1 28 阴离子表面活剂 ≤ 0.2以下 0.2 0.2 0.3 0.3 29 总大肠菌群**(个/L)≤ 1000 30 苯并(a)芘***(μg/L) ≤ 0.0025 0.0025 0.0025
2 水质要求 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,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。 2.1 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。 2.2 标准值单项超标,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。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,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。
3 标准的实施
3.1 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。 3.2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、水利、卫生、农业等有关部门,根据流域水系整体规划,结合水域使用要求,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分类别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,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。 3.3 划分各水域功能,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。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,应做技术经济论证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。 3.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,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。 3.5渔业水域,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-79《渔业水质标准》监督管理;生活饮用水取水点,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 5749-85《饮用水卫生标准》监督管理;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 8703-88《辐射防护规定》。 3.6 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订地方补充标准,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。
4 水质监测
4.1 监测取样点,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。 4.2 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。
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参数 测定方法 检测范围mg/L 注释 分析方法来源 水温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 6920-86 硫酸盐 硫酸钡重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S2-4计 GB5750-85 硫酸盐 硫酸钠比色法 5-200 结果以S2-4计 GB5750-85 硫酸盐 硫酸钡比浊法 1-40 结果以S2-4计 GB5750-85 氯化物 硝酸银容量法* 10以上 结果以Cl-计 GB5750-85 氯化物 硝酸汞容量法* 可测至10以上 结果以Cl-计 GB5750-85 测得为水体中溶解 GB5750-85 总铁 二氮杂菲比色法* 检出下限0.05 态、胶体态、悬浮 总铁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* 检出下限0.3 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 总猛 过硫酸铵比色法* 检出下限0.05 总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* 检出下限0.1 总铜 原子吸收分 直接法 0.05-5 未过滤的样品经消解 GB7475-87光光度法 螯合萃取法 0.001 0.05 后测得的总铜量,包括 GB7475-8总铜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 检出下限0.003 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GB7474-87 酸钠(铜试剂)分光光 (3cm比色皿) 度法 0.02-0.70(1cm 2,9-二甲基甲酸钠 0.006-3 GB7473-87 (铜试剂)分光光度法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.005-0.05 经消化处理后测得 GB7472-87 总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.05-1 得的水样中总锌 GB7475-87 硝酸盐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0.02-1 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 GB7480-87 稀释后测定结果以氮(N)计 亚硝酸盐 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.003-0.20 采样后应尽快分析。 GB7480-87 结果以氮(N)计 非离子 纳氏试剂比色法 0.05-2(分光光度法) 测得结果以氮(N)计 GB7479-87 氨(NH3)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.01-1 的氨氮浓度,然后再根GB7481-87据附表,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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